上诉人内蒙古某物业公司因与上诉人呼伦贝尔某热电厂,被上诉人吕**、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4)内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某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内蒙古某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吕**、尹**、热电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漏水设施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内蒙古某物业公司对案涉房屋内的设施没有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维修责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及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案案涉房屋的暖气管爆裂漏水导致财产损失,该管道属于位于业主房屋内的暖气管道供热设施,应由热电厂负责管理,不属于内蒙古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范围,且本案中热电厂也没有委托内蒙古某物业公司对热力管道进行管理,内蒙古某物业公司无管理维护的义务,判令内蒙古某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内蒙古某物业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扩大损失没有责任。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内蒙古某物业公司对热力管道没有管理和维修义务,对后续抢修也没有义务。内蒙古某物业公司接到报损后第一时间帮助住户减少损失,并积极联系热电厂,后续没有及时关闭阀门系由于内蒙古某物业公司不是专业人员,且没有受到热电厂委托管理,内蒙古某物业公司没有热力管道图纸,不清楚阀门位置,为防止错误关闭阀门导致损失进一...(本文书还有6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