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柳*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柳*市某某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和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柳*县新兴工业园**方塘片区1号车间《厂房租赁合同》租金779931.5元;2、被告支付截至2023年7月5日期间的违约金117742元(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现行lpr一年期年利率3.70%的四倍,结合被告每笔付款时间分段累加计算),之后违约金按现行lpr一年期年利率3.70%的四倍,支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3、就被告本案全部金钱债务,原告对被告在《抵押担保合同》中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将1号车间地面设备基础坑恢复原状;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电费25130.13元以及该电费从2023年7月21日起,按lpr一年期年利率3.70%计*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于2020年9月10日针对原告柳*县新兴工业园**方塘片区的1号车间、2020年12月30日针对原告柳*县新兴工业园**方塘片区的2号车间各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其中,2020年9月10日签订案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坐落在广西柳*县新兴工业园**方塘片区的1号车间,共计6271平方米,其中厂房建筑面积4930平方米,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为112878元/月;租金按半年结算,由乙方在每半年的第5日前支付给原告;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合同后,乙方必须将1号车间地面设备基础坑恢复原样;诉讼...(本文书还有7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