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日,被告以生意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向原告催款后被告拒不还款。经多次催促无果,原告遂起诉,提出前述请求。
被告廖**第一次庭审中辩称,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其没有向原告借钱。对于借条上的签名不予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廖**第二次庭审中辩称,借款是发生在赌场上的,利息过高,只还了部分利息后,其就不再还款。其认为借款属于赌博的赌资,不用再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本文书还有1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