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平检刑诉〔2024〕252号。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13日,被告人吴*泡在被害人李*广位于贺*市平桂区**镇**村**的林场处盗走两车已采伐的木材,并由吴*泡驾驶湘ma****号货车和聘请邱某隆驾驶贵a9****号货车将所盗的木材运走,后在运输途中被李*广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从湘ma****号货车、贵a9****号货车扣押吴*泡窃取所得的木材并发还被害人李*广。经称重,木材净重18690千克。经鉴定,上述木材价值6541.5元。同年5月14日,民警到达**镇**林场附近后电话通知吴*泡,要求...(本文书还有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