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资某、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2021年11月4日原、被告间签订的《股东协议书》,并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注: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4日起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称成立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并拥有100%的股权,要求原告进行入股并享有公司的股东待遇及股东权利。2021年11月4日双方达成《股东协议书》,并且向被告支付100000元投资款,被告保证按照《股东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履行。被告不但不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并自称将该店转让他人。原告知道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被告答应但拒不履行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愿判如所请。
被告资某辩称,1.被告资某同意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