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岛鸿钧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被告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郜**、被告秦*岛鸿钧某某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货款248523.79元及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7月2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以248523.79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被告二对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运营商合作协议》,授权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作为被告的运营商开展“哈喽换电”业务,合同期间为一年。原告与被告合作结束后早已经将相关产品退货给被告,并于202...(本文书还有3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