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白**、白**、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白**、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白**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原告的各种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90565.75元,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足部分由被告白**和被告白**连带承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5日,被告白**驾驶制动桂a6****号小型轿车沿博白县东平-沙河由东往西行驶,于当日12时0分许行驶至博白县东平至沙河0公里+1...(本文书还有4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