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藏某某与被告宁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原告购买了被告宁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东***小区××期商住楼××××室××室,被告某公司收款后将原告所购房屋及地下室交付给原告实际居住使用至今。2021年12月,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某公司间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有效;2024年10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确定由被告某公司限期协助原告办理网签及产权转...(本文书还有3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