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对凯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该劳动合同不能证实凯某公司的证明内容,对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不予认可。
陈**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投诉登记表,拟证明2022年11月凯某公司就开始拖欠薪资,2023年3月21日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过其欠薪问题;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投诉情况说明、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登记(受理)表、微信聊天记录、收入纳税明细证明,拟证明2024年起凯某公司与陈**未续签劳动合同,反而通过电子税务将陈**的劳动关系转到另一公司,所查档案显示三某公司为同一老板,凯某公司涉嫌伪造证据及虚假陈述。
凯某公司对陈**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投诉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核实,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三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关联系予以确认,但认为不能证明三某公司的人员相同;投诉情况说明、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登记(受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核实,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