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淮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16416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5016元、带薪休假工资1140元、高温补贴1800元、经济赔偿金1368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入职被告处从事保洁员工作,期间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9...(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