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潘**、原审第三人周*、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2024)桂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潘**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退还购房定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负担450元,被告曾**负担450元。
上诉人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并未就被上诉人之违约行为予以认定,仅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事实认定不清。2023年...(本文书还有4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