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初某涛因与被上诉人伊春市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24)黑07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初某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初某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408498.26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医院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①一审判决书第2页认定事实为:2023年4月17日,初某入住某某医院,经诊断为急性左心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四级,心律失常、完全性左束枝支传导阻滞、重症肺炎、胸腔积液、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脂血症、低钙血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且没有证据证明。初某入院当天的诊断为:充血性心力衰竭,不是急性左心衰竭;心功能三级,不是心功能四级;心律失常一左束枝支传导阻滞,不是心律失常、完全性左束枝支传导阻滞。上述事实有初某入院记录为证。②一审判决书第2页认定事实为:死亡原因为急性左心衰,证据不足。首先、患者初某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不能确定具体的死亡原因;病历中死亡讨论记录记载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某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0231361)记载的死亡原因为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初某是在输液过程中突发胸闷、气短、胸部不适、昏迷,不排除药物过敏、药物不良反应、输液反应造成的死亡。2.以...(本文书还有6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