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某甲公司与陈**于2023年4月3日签订的《某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陈**从龙*市新罗*××街道××村××号××室房屋搬离;二、判决陈**支付从202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欠付的租金共计5984元,并支付该款从2024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判决陈**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486.2元/月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判令陈**缴纳的1122元住房保证金归某甲公司所有;五、案件受理费由陈**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3日,陈**与某甲公司签订《某甲...(本文书还有3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