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济源市珑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某公司(以下简称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洛阳永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5)豫03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市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源市珑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5)豫0329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的车辆维修费用及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金额,少判车辆维修费...(本文书还有10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