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合同款855,918.8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大连某项目电梯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双方并对货品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电梯送达被告指定的交货地点,且电梯安装完毕后均已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7月14日全部移交给被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付款,尚欠到期应付合同款共计855,918.8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付无果。上述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成立并已实际履行,被告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提...(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