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覃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艳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直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23年6月27日,被告到原告家*,以其父亲生病在桂林治病急需资金为由请求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尽快还款。原告出于好心就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原告因为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就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借了部分钱,凑够2万元后,就以现金方...(本文书还有1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