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45558.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被告因家庭经济周*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被告出借100000元,被告承诺:借期一年,每月利息为3000元;被告在支付3个月利息后,变更为每月利息2000元,被告2023年10月至今未付一分钱利息;2020年12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向其指定的收款人刘**转款100000元,被告承诺:借期1年,每月利息2000元。后被告2023年10月至今未付一分钱利息;2021年2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向其出借100000元,被告承诺:每月利息2000元;后被告2023年10月至今未付一分钱利息;2024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8月6日偿还借款...(本文书还有4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