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黄**、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请求判令:被告黄**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48131.47元,支付拖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9月18日止,累计为108943.32元);被告龚**对被告黄**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12****号房屋(座落于武陵区城南金地香榭**栋**层,面积204.75平方米)享有优先受...(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