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30日,原告根据被告谢**选择的三台型号为dx60-7,机号分别为28117、28118、28099,单价为338000元,总价为1014000元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与卖方青海青藏合力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谢**支付预付款152100元。2010年4月30日原告将全部购机款付清,并将三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交付给被告谢**。同日双方签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4个月,起租日自...(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