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梧州市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练靖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14816.73元及其利息(以1114816.73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3.6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梧州市博物馆景观上山电梯塔工程;2、工程地址:梧州市大学路;3、施工单位: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建设单位:梧州市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4月2...(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