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恒源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电力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恒源电力公司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英大泰和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的险种主要有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556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00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司*),保险金额每座10000元,机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合同签订后,恒源电力公司依约交纳保险金。2012年11月30日,恒源电力公司职工董军伟驾驶投保车辆在濮阳市106国道魏*村牌处时,将自东向...(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