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襄阳某某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交公司)、被告襄阳某某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某某公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运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定当事人就职单位2014年8月被政府取缔转迁的事实;2.请求某某公交公司、某某运业公司继续履行待岗用工协议合同及支付拖欠待岗工资24万元(一个月按2000元算,从2014年8月计算至2024年8月,一共120个月,共计24万元);3.请求两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庭,就当事人因单位被政府取缔未安置,导致待岗失业的困境做出政策解答及补救;4.请求新用人单位公开公示上岗人员名单,了解真实上岗情况。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待岗协议,支付拖欠我的工资。...(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