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民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6
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徐**,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范某自2018年12月30日开始失踪的证据明显与范某在被上诉人投保之前(十几年前)已经失踪事实不符,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夏邑县某派出所的出具的证明和夏邑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6民特****号判决书所载明的失踪时间为2018年12月均为被上诉人一方自述,夏邑县某派出所在未经实地调查的情况下直接出具证明事实依据不足,夏邑县人民法院在未经实地调查的情况下直接做出判决认定范某2018年12月为失踪时间并宣告其死亡也明显依据不足。2.经上诉人委托汇某公司通过大范围实地走访发现,邻居及村民均表示范某大概在2008-2010年之间离家后再没回来过,村委会书记表示范某离家已经有十多年了,并表示范某精神状态异于常人,说明实际走失时间至少长达1...(本文书还有5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