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第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庭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84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9812元【计算方法:88,400×3.7%×3年(2022年1月26日至2025年1月26日)】,并以884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4日,第三人吴*代表被告某有限公司(现被告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由原告对被告某公司承包的青海生物制...(本文书还有3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