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与被告王*、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王*、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506.45元,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履行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0日10时00分,被告王*驾驶桂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天峨县**镇**村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桂m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岑**受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1月20日天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1222**********53号)认定被告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岑**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王*的桂某****号机动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被送往天峨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4月17日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本事故造成10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事故导致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共计121313.08元,其中:1、医疗费用8429.0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8天×100元/天=1800元);3、护理费9144元(55626元/年÷365天×60天=9144元);4、误工费...(本文书还有6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