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塔吊租赁费、安拆费共计2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2日期间,被告在浚县建设清华园工程中租赁原告的塔吊,未随时支付租金和安拆费,被告于2018年10月20日及2018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予以证实自己欠原告租赁费及安拆费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辩称:27500元这个数额不认可,认可17500元,当时是通过公司...(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