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1985年6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1961年10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中国平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4)豫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中国平某公司赔偿牛*各项损失28180.4元(不服金额:85634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牛*、王**、王**予以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中国平某公司对牛*伤残鉴定等级提出异议。根据牛*住院病历及住院的片子显示,鉴定机构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第5.***.6.11条“四肢任一大关节(裸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本文书还有4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