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庞**、陈**的诉讼请求,参照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认庞**、陈**在本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为:1.丧葬费43056元(7176元×6个月);2.死亡赔偿金717180元(35859元/年×20年);3.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780236元。另外,某某运输公司虽不服一审判决,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未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植某耀分别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庞*乙、庞*戊、庞*丙、庞*丁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正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需要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本文书还有1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