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照某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岛鸿钧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某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刘*,被告秦*岛鸿钧某某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照某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秦*岛鸿钧某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提现的换电费用人民币282306.4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282306.4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秦*岛鸿钧某某有限公司签署《运维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秦*岛鸿钧某某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作...(本文书还有4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