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81744.83元、利息15707.26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2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债权清偿日)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暂合计1707452.09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郭**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的诉讼请求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书还有1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