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庭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的工程款260327.69元。2.依法判决被告按欠款本息260327.69元为基数,按欠条所约定的每日0.5%承担2024年11月1日起直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22年10月起,直到2023年11月底,原告一直为被告中标承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购置项目》提供施工服务。先后在该项目的西宁市城东区曹*寨新村等工地,组织人员进行钢结构搭建、砖混结构施工等,并在2023年11月底合格完...(本文书还有2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