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男,汉族,1955年9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女,汉族,1993年2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上诉人中国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询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国人某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金为16244.07元(不服项目为院外门诊费,不服金额为481.17元);2.本案上诉费由夏*、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夏*在出院几个月后所开药物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下,仅依据门诊发票认定其门诊开具的药物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依据。2023年11月19日夏*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损伤、胸部损伤、高血压,2023年1...(本文书还有3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