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刘**因与被上诉人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4)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上诉人刘**、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4)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起诉;1.许**开发永城市新桥镇新桥社区,与上诉人是同庄的邻居,由上诉人刘**提供资金20万元给许**,许**用涉案房屋用以物抵债方式交付给刘**,就此债务双方两清,上诉人占用涉案房屋长达四年之久,并没有人提出异议,上诉人占用属于合法占有,并不存在违法占用的情况。2.由于许**开发社区,资金链断裂,导致该社区属于烂尾楼盘...(本文书还有4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