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塔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塔河县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查清一、二审主审法官徇私舞弊、违纪违法行为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事实与理由:塔河县政府与原天府殡仪馆所有权人于2017年8月29日订立《塔河县天府殡仪馆资产买卖协议书》,塔河县政府自订立《塔河县天府殡仪馆资产买卖协议书》开始,行使殡仪馆的占有使用权,而张**系依据与天府殡仪馆法定代表人孟*俭签订的租赁协议行使占有使用权,塔河县政府无偿霸占并发出《通知》,强行掠夺张**对殡仪馆的占有使用...(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