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与被告广西某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1988年1月30日至1998年1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8年1月30日通过招工形式到被告的前身广西某某化肥总厂工作,属于集体工,被安排到鹿寨某某总下属冶炼厂上班,一直到1998年12月16日被清退。2024年5月29日,原告通过被告向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称被告无法提供职工档案材料,需提供经司法部门或职权机构确认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有效劳动关系...(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