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杜*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20837.39元及利息2461.61元、费*5516元,共计28815元。(利息、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8月12日;此后的利息、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8日,被告杜**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本文书还有1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