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2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本院对以下事项作了审查:
一、涉案商标注册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
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本文书还有1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