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秦**、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秦**、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秦**因经商急需资金周*,经中介方介绍向原告李**借款300000元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约定了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支付了300000元现金给被告秦**,被告秦**随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秦**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金,仅仅支付了五个月的利息共计37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秦**始终拒不...(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