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应抗倡辩称:1、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他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事故发生后,他已经为原告垫付了37300元医疗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通达公司辩称:1、他公司与被告应抗倡签订的承包合同已约定被告应抗倡在车辆运营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纠纷均由被告应抗倡自行承担,故他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他公司与被告应抗倡签订的合同系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他公司亦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人民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辩称:1、湘f******出租车在他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属实,但没有购买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公司将在核实被告应抗倡的相关证件后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即病历资料、诊断报告及医疗费收据,原告既往病史并非原告受伤住院的主要因素,故对原告因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4原告的户籍资料显示其为农村户口,且樟树镇四社区居...(本文书还有3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