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男,196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潘**赔偿其35亩黄豆地减产损失19,769.82元;2.案件受理费由潘**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在二审中提交了从赵*粮食收购处取得的加盖公章的收购凭证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结合村委...(本文书还有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