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淮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3024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134元、高温补贴900元、经济补偿金3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驾驶员工作,期间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9月30日解除。为维护原告合...(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