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浦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被告北海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裁定驳回被告北海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浦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5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5800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北海市贝因美集体一宁神集体年初6万吨儿童奶技改项目暨沉香茶饮料生产项目的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使用胶合板,被告人员经与原告协商价格后,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胶合板。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别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本文书还有2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