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伊春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养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被告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养殖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无视王**案发前在伊春市中心医院的病志和王**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享受低保等证据,且前后矛盾,明显枉法认定。一审判决采信证据违法,枉法采信王**所谓义务帮工的证据,对申请人出示否定王**义务帮工的合同证据却不予采信,采信证据前后矛盾。一审判决鉴定程序违法,未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二)二审判决未依法追加叔某...(本文书还有1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