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刘*与被告曹*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2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刘*诉称,2016年11月5日,受害人高**去本村村委会办事情时,因2001年宝兰二线铁路征地补偿款一事,与村委会原任书记,即被告曹*发生争吵。被告对征地补偿款一事肆意狡辩,恶言诋毁受害人高**,致其精神受损倒地,待救护人员到场时,受害人已经死亡。争吵是死亡发生的诱因,被告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截留征地补偿款,肆意侮辱村民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现原告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由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38720...(本文书还有1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