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韦**、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韦**、邓**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向本院提出诉讼求:1.判令韦**、邓**共同向夏**支付补偿款及利息共计189240元(其中补偿金180000元,利息9240.00元,利息暂计算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2023年3月1日后的利息按照2022年的lpr的两倍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韦**、邓**承担。事实与理由:夏**与韦**、邓**系亲属关系,夏**在柳*区建有自建房并在自建房旁建有两层车库。因2017年夏**居住的房屋及车库面临拆迁,韦**、邓**随即找到夏**,请求夏**将其自建的车库**层让与韦**、邓**用于申...(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