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与上诉人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轩石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张**支付其脚手架(外架)超期使用费等损失200680元;张**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张**施工,涉案工程施工日志、现场施工员李*、周*、陈*的证言均证实其与张**口头约定工期三个月,工期内不收费,超期收费;张**在南谯区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682号案件庭审中也认可延误了一点工期,亦证明了张**耽误工期,并愿意支付超期损失费及工人工资损失费。...(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