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毕*与被告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109元;2.判令马**支付自2024年1月22日起自赔偿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2109元某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马**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毕*系母子关系,2023年9月25日,张**、毕*欲对毕*名下所有的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安社区**楼**单元**室房屋的室内供热水管进行换新,马**从事水暖维修工作,故张**、毕*雇佣其对室内供热水管进行更换,马**包工包料。马**于当日对室内供热水管更换完毕,张**以微信支付方某向马**付款2205元。2023年10月1日**室内暖气开始给水,...(本文书还有1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