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平乐汽车总站、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家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平乐汽车总站、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诉称,2015年4月7日8时5分,张建驾驶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j******号挂车,从平乐同安往源头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805km+700m处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打滑,占用对面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黄**驾驶的桂c×××××号大型卧铺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建当场死亡,被告黄**、原告谭**等1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23日,平乐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负次要责任,原告等乘客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当...(本文书还有4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