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某1因与被上诉人邓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某1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继承诉争房屋50%的份额。事实及理由,第一,诉争房屋包含有上诉人母亲谭友菊的继承份额。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仅是对房屋产生的管理行为,未对房屋的权属或继承进行处分,因此不能因该合同存在而否认谭友菊的继承权。签订承包合同时上诉人之母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默认的只是对房屋收益的处分。第二,上诉人对万某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并在一审中提交证据予以了证明。第三,万某去世后,上诉人对万某进行了安*。
邓某2辩称:第一,涉案房屋不属于谭友菊遗产范畴,上诉人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继承权。第二,上诉人不是万某的实际抚养人,没有对万某履行主要抚养义务。第三,万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邓某2,上诉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即使属于继承...(本文书还有3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