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陈**、长丰县迎*******、中国平安*****************、吕**、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吕**与被告陈**、长丰县迎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吕**、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陈**、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寿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人民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吕*、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3411.6元;被告平安财保公司在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他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4053字未显示)